主题 : 诗律的声韵标准。作者:谢桃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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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  发表于: 2013-01-10 21:49

诗律的声韵标准。作者:谢桃坊

我们要确定诗律的声韵标准,必须了解中国音韵的分期。中国音韵分为三期:

   ()上古音:从先秦到汉魏时期,此时韵文使用汉语的自然韵律,并无韵书。人们对汉语的声韵尚无自觉的知识。关于此期的声母和韵母及韵部等的归纳分析,语言学家们是依据中国古代的诗歌总集《诗经》为准的,因而《诗经》成为上古音系统的代表。

   ()中古音:从晋到南宋时期,此期产生了韵书,而且唐宋时期制订了官方韵书,建立了音韵学。北宋颁布的《广韵》为中古音系统的代表。

   ()近古音:从元代到清代末年,此期的语音发生重大的变化,即中古的平声分为阴平和阳平,入声消失而分化到平声、上声和去声之中,适应通俗文艺的俗韵出现。元代周德清的《中原音韵》体现了此期音韵特点,成为近代音系统的代表。在近代语音的基础上形成了我们以北京语音为准的现代音系统。

   中国的律诗产生于中古音时期的唐代,当时凡讲四声、平仄和韵,一律依据当时的音韵,而且以政府公布的官方韵书为准。官韵的形成是有一个过程的。

   晋代吕静编有《韵集》五卷,分为五篇,每一篇中将同音字排列一起,尚未分韵部。六朝的韵书有十余种,如周研的《声韵》四十一卷、阳休之《韵略》一卷、沈约《四声》一卷、夏侯咏《四声韵略》十三卷。这些古韵书皆早已散佚了。隋代初年(581-589)学者陆法言在家里邀请刘臻、颜之推、卢思道、李若、萧该、辛德源、薛道衡、魏彦渊等八位朋友,讨论中国音韵问题,评论各种韵书得失,分韵辩音,准备编制一部通行的标准韵书。隋代仁寿元年(601),陆法言根据当时讨论的提纲,著成了划时代的《切韵》。唐代开元年间(713-741),孙愐在《切韵》的基础上加以增补订正著成《唐韵》,作为国家公布的用韵标准。北宋景德四年(1007)崇文馆陈彭年等向朝廷呈上校定的《切韵》五卷,次年大中祥符元年改名为《大宋重修广韵》(简称《广韵》),由朝廷颁布实施。稍后,丁度等奉朝廷之命修订《广韵》为简本,作为礼部科举考试时考官和士子的使用范本,此简本称为《礼部韵略》。此本经宋代历朝增修,南宋淳祐十二年(1252)刘渊奉命编定《壬子新刊礼部韵略》,因刘渊为平水(山西临汾)人,故此韵被称为《平水韵》。《礼部韵略》自北宋以来成为官方韵书的正统,此后元代的诗韵、明清两代的官方韵书皆属一个系统。清代康熙五十年(1711)张玉书等奉命编纂《佩文诗韵》为作诗准则;乾隆时礼部尚书周兆基作《佩文诗韵释要》极为简明适用,通行于世。

   从《切韵》、《唐韵》到《广韵》,在音韵方面是属于一个系统。《广韵》五卷,上平声为一卷,下平声一卷,上声一卷,去声一卷,入声一卷。上平声下平声并无声调的区别,皆是平声,因平声字最多,故分上下两卷。凡同声调同韵的字汇为一部,平声五七部,上声五五部,去声六十部,入声三四部,共为二六部。在《广韵》韵部下原注有独用同用。凡独用的韵部,在人们作诗用韵时若选此部韵,便不准使用邻近的韵部;凡同用的韵部,注有与某部同用,如部注钟,同用,则此两部韵可以合用;又如部下注脂、之同用,则三部韵可以合并使用。因此刘渊编《礼部韵略》时按《广韵》可同用的韵部进行合并,并为一七部;元代阴时夫编《韵府群玉》改为一六部,自此成为传统诗韵韵部。本教程所附诗韵常用字表,即是依据《佩文诗韵释要》整理的,它是《切韵》——《广韵》以来律诗通行的诗韵,属于《广韵》代表的中古音系统。

   诗律的声韵标准即是《广韵》音系。我们学习诗律,辨别平仄、四声、韵部,皆依《广韵》音系为准,不容许变通,必须严格遵守。

   因此,我们要学会诗律必须与上古音、近代音和现代音划清界限,尤其切忌以现代普通话语音去比附。《广韵》各韵部的音值,语言学家们只能推测和试拟。我们现在谈格律诗的四声是以《广韵》所列的四声,例如其平声韵各部所收的平声字为平声,上、去、入三声所收之字为仄声;我们作诗用韵,依《广韵》音系简化的一六部韵。这是规定,不容讨论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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